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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NN新聞

111年

03月21日

高市圖城市講堂 楊貴智律師談勞權

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定期舉辦「城市講堂」,3月19日下午的場次,邀請「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楊貴智律師談「從新聞時事解讀勞動權益」。講座上半場從案例切入談薪資、工時、解僱和休假等議題,下半場談工會制度及如何集結勞動者力量捍衛權益。

楊貴智說明,《勞動基準法》規範包含簽約、工作和離職/退休等勞動生命週期,而「基準法」顧名思義就是「底線」,指僱主給予勞動者的待遇不能低於《勞基法》。關於薪資,為何買賣契約自由,但法律卻以公權力介入、規定基本薪資?楊貴智指出,這源自《勞基法》預設勞工為弱勢,哪怕是雙方協議的薪資,也可能不是出於勞工自願,而是迫於經濟而不得不答應。他強調,事實上《勞基法》對僱主相對不友善,但這也是資方的創業成本,且是最制式的,公司有完善規劃就可以因應法律要求。

另根據《勞基法》22條和26條規定,僱主不能用「扣薪」懲罰員工,如果是因為勞工業務疏失等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僱主也應該先全額給付薪資再來討論賠償;這是避免勞工變成「有勞動但沒有薪資」的奴工。

在「工時」方面,2016年的「高鐵罷工事件」就是關於「變形工時」的爭議;正常工時是每日8小時、1個禮拜5天,另有1天休息日和1天例假日,只要每日超過8小時就是延長工時,公司需給付加班費,因超時工作不只造成生理健康危害,也有心理和社會關係健康的風險。而「變形工時」是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將正常工時挪移,但不是指公司可以加總工時後隨意調度。(註:勞動部有公告適用行業類別,《勞基法》30條有延長工時上限等規範)

在勞僱關係裡,勞工可以自由解除勞僱關係,但僱主不能;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僱主必須證明公司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才能合法解僱勞工,這點與歐美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同。其中若僱主要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其工作,也有嚴格表準,例如公司必須證明曾通知、輔導勞工但未有改善等。「解僱必須是最後手段。」楊貴智直言,因此有些惡劣的狀況是僱主為了能開除員工,竟強迫勞工簽寫「自願離職同意書」。

關於「休假」問題,台灣的休假包含例假日、休息日、颱風假、休假日(國定假日)等事實上都是有給薪,《勞基法》的規範的假期都是「有薪假」,因此「無薪假」事實上並不符合勞基法的法理。另在所以假別中,較有爭議的為「颱風假」;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條明定,該法僅適用於公部門(公務員)和公私立學校(師生),民間企業沒有在法律規範內;不過楊貴智認為颱風假問題還是需要法律規定,但因為網路輿論和媒體報導力量,所以不少企業現在會自行宣布放颱風假。

楊貴智特別談到「假承攬真僱傭」議題。為了規避《勞基法》,有些公司將勞動契約改為「承攬契約」,但勞工實際工作內容沒有減少,只是承攬人遇到狀況時將難以為自己爭取權益;楊貴智以自己友人因為病假而被扣薪的案例強調,「假承攬真僱傭」的問題是讓勞工無法受到法定最基本保障。近期最熱議的相關案例是美食平台的「外送員」。

 

查看原始文章►https://tcnn.org.tw/archives/10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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