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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NN新聞

110年

01月29日

【特別企畫】直播不觸法,你可以這麼做

口耳相傳?

──淺談數位時代的著作權觀念與應用

範例圖片馬克思‧韋伯說:「人類是懸掛在自己編織的意義之網上的動物。」你、我、他,以及更多的他人──身而為人,我們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依循各式各樣的途徑尋找意義,抑或創造意義。時光流轉中,透過各種形式的表達,我們學習、我們創作,創作的形式可能是一頁頁的斐然成章,可能是在一個個符碼締結的電腦程式,可能是一支支扣人心弦的舞作,亦可能是按下快門那一瞬間捕捉到的永恆。

透過創作,我們漸漸定義自己。形形色色的意義之網於焉形成,或在人的際遇之間碰撞,或在歷史的罅隙中交流,織就更多的可能性。

在網路普及的自媒體時代,我們每分每秒都在觀看,透過流量的介質觀看他人的作品、他人的生活,眼與腦同時閱覽、吸收著視窗與視窗之間迅速跳動的訊息。同時我們也評論、張貼情緒、轉載新鮮事。不同的平台承載方便傳遞的特質,在人與人編織而成的網絡之間,我們是讀者也是作者,更時常不經意成為他人作品的利用者。然而,方便的資訊傳遞不代表隨心所欲,分享的初心亦有觸法之虞,現實中仍有一定規則必須遵循。著作權的探討,不僅是在資訊流通的時代保護每位創作者發表的圖文等各式創作,也避免利用者因為不了解而侵犯他人權益。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則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換言之,當一位或多位創作者完成創作,不論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投入智慧之創作,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即自動產生,無需任何登記或註冊,也不一定要公開或具名發表(可使用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皆受《著作權法》保護。由於著作權屬於無形的資產,且具跨國性與普遍性,往往讓人產生「無處不是權利」「好像很容易就會侵權」的恐慌感。基於尊重他人創作的立場,我們若想利用他人的心血結晶,都應該試著找到源頭,一步步分析著作的性質和限制,理解利用他人著作時的「有所為,有所不為」,方能在數位時代將流動的資訊、知識做最大的加值運用,讓意義之網層疊出更多令人驚豔的風貌。

 授權教戰手則A >>     步步分析計畫通

Step 1:是在哈囉?  ▶是不是著作?

■首先要判斷欲利用之物件為著作或非著作。

 

Step 2:各類著作的時間管理大師  ▶屬於哪種著作類型?

■接著要確認屬於哪種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載明,著作類型包括:語文、音樂、戲劇及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十大類;不同著作類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計算方式各異。一般而言,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是自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若完成後50年內未公開發表,則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需注意的是,若著作人為法人,著作財產權亦是自公開發表起算50年,未公開發表,則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Step 3:不要當我塑膠  ▶著作人是誰?

■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類型的著作,其他類型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通常與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有關。因此,必須確實查找著作人為何,根據可信的資料來源計算保護期是否屆滿。

Step 4:像極了愛情  ▶取得授權

■若確認著作尚在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內,利用前必須取得著作人授權。需注意的是,由於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在某些狀況下,著作人不等於著作財產權人,欲取得授權,必須找到「對的人」,像極了愛情。

Step 5:今晚,我想來點…… ▶授權範圍

請求授權過程中,請記得不斷自問「到底想如何利用該著作」,才能與著作人有效溝通,協調出彼此滿意的授權範圍。

 授權教戰手則B >>   實境演練不踩線

整理儲藏室時,赫然發現家中長輩生前保存的紙箱內有一批珍貴的老照片。仔細查看拍攝年代,距今已超過50年,是否可以直接將照片轉為數位檔,放上網路分享?

■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確認老照片資訊過程中,如已確認沒有公開發表紀錄,則著作財產權存續以創作完成時起算,可視為保護期已屆滿,利用上沒有限制。但若照片拍攝內容有仍生存之人物,則可能牽涉到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等,須一一檢視相關規定。

■朋友邀我參觀台灣文學館,走訪各個展間時,在符合館方規定下拍攝不少照片,離開前我們還在有百年歷史的馬薩式博物館建築前合照。未來,我們能將這些照片放在自己出版的實體圖文書或電子書嗎?

雖然這批照片仍受著作權保護,但著作人(拍攝者)想利用著作是不受限制的。必須謹慎考量的是,如果拍攝內容大量牽涉館內展示藏品,如逐頁拍攝作家手稿,且該藏品保護期未屆滿,仍須取得授權後方能利用。此外,在建築前合照,如果只有拍攝者、友人及建築,可依《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本文略),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照片中建築不受著作權限制,得自由利用。

■我發現一份很精采的演講簡報,想剪輯成影片,配上好聽的歌曲,放在我的影音頻道跟大家分享。如果影片有打上字幕說明簡報、配樂來源及作者,還需要取得授權嗎?

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利用他人著作,不構成侵權,但是否合乎「合理使用」範疇,法條也明列數項審酌標準。這意謂著「合理使用」的判斷是依個案考慮,非有絕對標準。此外,利用他人著作時,明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實為義務,但不表示明示出處就是「合理使用」。歌曲係音樂著作,也可能包含錄音著作,利用人須針對著作涵蓋內容釐清著作財產權是集中或分散於各權利人,再徵詢取得授權的程序。

■取得授權好像很麻煩?我可以去哪裡搜尋不需要徵詢授權的素材呢?

近年來國際上開放資料、知識公眾化的觀念普及,陸續有許多不需授權、沒有利用限制的素材釋出,在網路上搜尋「開放資料」(Open Data)或「創用CC」(Creative Commons),即可看到相關資源與授權條款。此外,2020年底文化部甫上線的「國家文化記憶庫」,即是一個整合性的平台,彙整人、事、時、地、物素材,由地方扎根,串連不同網絡的歷史記憶與空間軸線。這些平台提供的素材皆已明確標示權利規範,從中挖掘,應該是有趣的尋寶經驗,進而串連各方不受限素材,層層疊疊為你、我、他的意義之網注入更多令人驚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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